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才能使用?

目前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见于《民法典》,条文中称之为“维修资金”。

这一条沿革自《物权法》(2007,已失效)规定。

但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同步颁布了另一个配套的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定义、收取、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而缴纳的比例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从2008年到现在实际上该项资金各地已经积累了一个较大的数额,并且最近各地也在要求为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补缴该项钱款。2024年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一份报告指出,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超过1万亿元,上海、北京、杭州等城市结余超过百亿元。

三、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不会所有的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均通过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中可以将某个数额以下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授权给业主委员会来决定。

四、而司法实践中,普通业主常常遇到的问题是,自己的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比如房屋漏水、墙体破损等问题,而要解决问题的时候,往往是开发商、物业、业主委员会纷纷推托。实际上这其中的责任分野还是比较清晰的:

①如果该问题发生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一般防水质保期为3年左右,具体见《房屋质量保证书),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二手房买家一般其房屋基本都超过质保期了。

②超过保修期后,如需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涉及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由业主经投票表决后决定。

③而物业公司实际上是维修资金账务的代管人,对于具体维修和资金使用并无实际决定权限。

厘清上述关系后,业主应该直接抓住问题的核心,找准被告,抓紧提告,因为期间一般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越早越有利于房屋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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