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京报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三中院宣判。二审法院认定新京报社无不实报道,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2012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对“世奢会”提出质疑。此后《新京报》经过调查于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引来官司。
▲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
▲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
昨天上午,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与新京报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三中院宣判。
二审法院认定新京报社无不实报道,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
对“世奢会”调查具备事实依据
二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并以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
判决称,世奢会自称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并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组织奢侈品展会,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
判决认为,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文章内容不构成诋毁侮辱
针对文章所写内容,法院表示,争议文章对中国注册的世奢会网站、世奢会的域外注册信息、组织性质、组织规模以及在其他国家是否有代表机构等涉及世奢会“真实面目”的内容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出质疑,其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法院认为,新京报记者在调查基础上提出“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山寨组织”的质疑应属合理。且记者就其质疑亦征询了世奢会(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毛欧阳坤方面的意见。总体上,文章结论具备合理依据,不构成诋毁侮辱。
最终,三中院认定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世奢会”诉讼始末
●2012年6月15日“世奢会”向北京警方报案,控告网民“花总丢了金箍棒”向媒体爆料虚假信息公开信损害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2012年8月23日,北京朝阳警方受理此案;2012年9月1日,正式立案侦查。
●2013年4月15日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首席代表,分别将涉嫌侵害名誉权的《新京报》及其网站告上法院,要求头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京报社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在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一审宣判后,新京报社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2015年11月9日北京三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社论
在司法个案中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权
涉事法院二审作出的终局判决,无疑宣告着,这起聚讼多时的名誉权案件在法律层面得到廓清。此前该案一审时,因匿名消息源问题引发控辩双方激辩,一审判决结果也引发不小争议;如今相关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厘清了是非,也打消了很多人对“损害舆论监督权”的担忧。在网上,该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相关表述也广受认可。
从相关判决书看,它依循的法律纹路、确立的很多原则,都严格遵循了法治精神,对今后类似讼争解决不乏参考价值。比如说,在名誉权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中引用的爆料是否为虚假信息,应正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断;批评性报道具备事实依据,即便其用语尖锐,不能否定其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这些无疑有助于廓清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也能避免以滥用诋毁名义或在举证责任错位中,影响媒体正常监督。
拿前者来说,判决书中写道: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在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方面,报道失实是提出名誉权侵权主张的一方所需举证证明的。也就是说,要起诉新闻报道侵权自身名誉权,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身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实践中,媒体有对信源进行注意核实的义务,这是新闻操作规范维度的要求。但若因信源引起讼争,原告要起诉媒体援引的单一爆料信息失实,那也需要自己提供能证明其不实的证据。
就后者而言,判决书明确: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还指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通过对媒体批评监督责任范畴的界定,对“批评性文章”含义的重申,对涉讼文章写作目的正当性判断依据的厘清,这也保障了其合法舆论监督的权利。
舆论监督权,本是媒体权利与尊严的支点,其本质就是公民诉求的媒介表达,只要它遵守了“依法”原则,就应得到法律普遍保护。即便会有“批评性报道”,也无损其权利分量,也应得以充分保障。实质上,媒体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被监督对象进行调查、批评无涉侵权,包括对可能负有责任的公权机关有“无过错怀疑权”,是国际惯例。而今,该案终审判决捍卫了该原则,也在是非明辨中实现了个案正义。
要看到,无论是从案件整体影响,还是从意义指向看,该案的范本价值都溢出了个案本身,而已成关乎所有媒体能否正常行使监督权的典型案例。对其如何判决,也会影响到社会对知情权监督权兑现的信心,还有对法治的信仰。而该案的最终判决,以法律为准绳,捍卫了社会公正,也为今后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判例标杆。
说到底,司法公正与正当舆论监督,本质上殊途同归,都是捍卫社会公义。法律保障媒体监督权,其实也是在助推法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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