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8月26(记者陈捷通讯员海法)天上掉馅饼?154.06平方米的房产,月租金277.8元!近日,海沧法院受理执行一起银行与张某、许某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0余万元,张某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经法院执行,张某、许某一直未履行该债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拍卖张某名下房产用于清偿债务。为处置房产,执行法官上门调查核实案涉房产目前的居住使用情况,发现张某于近期就该房产与案外人设立租赁关系,租期自2023年5月至2041年5月,共18年,全部租金60005元一次性支付,案外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
租客说:“我们是来厦门就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房产中介了解到有一处房产租金比较便宜,只是房东要求租金要一次性付清。当时我们也疑惑,但想到房子有150多平方米,18年的租金总共才60005元,确实太划算了,就跟房东签了合同,租金也付清了。”
执行法官当场向租客讲明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法,对于已设有抵押权的房产,设立在后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抵押权的实现,而对其租金方面的损失,其可依法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依合同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租客却说:“我们只知道买卖不破租赁,我们通过中介介绍和房东白纸黑字签的租赁合同,租金全交了。现在说拍卖房子我们需要搬出去,我们无法接受,我们的损失谁来弥补?”
那么,承租人所说的租期、租金支付等是否属实?对此,被执行人说:“因为经营失败,房子每月的贷款已无法清偿。身边没有任何资金,断供后房子肯定会被银行处理,就想着把房子租出去,只要租金能一次性支付,再低我也能接受。”
为了以房产套取最后一点资金,被执行人在地段优越的大套房产上与租客签订了每月277.8元的18年长期租约,总租金60005元出租方已一次性全部收取。
最终,在执行法官多次约谈本案当事人及租户,综合考量各方诉求,案件以被执行人从获取的住房租金中补偿承租方部分损失达成一致方案,承租方也自愿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期腾空、交付房产,并撤回相应执行异议,后续的房产拍卖处置有序依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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