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滨州市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批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犯罪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9年以来,辖区法院一审共受理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8件,其中,2019年收案31件,2020年收案41件,2021年1至9月份收案36件。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二)诈骗类型多元化。2019年以来受理的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其中,虚假购物类32件、恋爱交友类19件、身份冒充类17件、信用卡类16件、网络贷款类7件、虚假事实类7件、投资理财类7件、虚假招聘类1件、彩票类1件、民族资产解冻类1件。
(三)诈骗手段网络信息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远距离、非接触状态下,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和社交、娱乐、购物、投资、博彩、游戏等互联网平台,冒充好友借钱、购物退货等形式,使得群众对犯罪分子的骗术很难辨识,容易上当受骗。
(四)犯罪组织集团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将自己包装的很正规,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有住址、有挂牌,且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转移财产迅速。
二、犯罪成因分析
(一)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直播等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新技术使得个人信息收集更加简易便捷,行为人通过交易、收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精准设计骗局,极大地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
(二)犯罪违法成本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无界性和快速性等特点,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济成本低、易复制、获利高,电信网络犯罪不受地域限制,作案地和销赃地不断变化,犯罪手段隐蔽、破坏面广、证据难以固定,导致对网络电信诈骗行为侦查打击难度极大。
(三)公众风险意识淡薄。公众对于电信诈骗的风险缺乏清醒认识,疏于防范,受利益诱惑,抱有投机、侥幸和从众心理而卷入其中,最终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
(四)个别部门监管难度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工商登记、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且电信网络跨区域性、网络性等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大。
三、主要做法
鉴于当前电信诈骗罪案件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全市法院注重理论建构,坚持打防结合,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机制。
(一)依法公正审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市法院通过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环境。一是全市法院积极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向深发展,2021年1至9月份,审结该类案件36件,依法处罚犯罪分子75人,涉案金额1563.2425075万元。二是部门联动,及时与公安、检察院沟通会商、配合协作,确保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顺畅衔接。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银行、电信等部门沟通,配合开展紧急支付、追赃返还,形成打击合力。三是加大财产型使用和追赃挽损力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涉案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责令返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坚决摧毁其重新犯罪的经济基础。四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和维稳工作,积极为受害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便利,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
(二)统一裁判标准,努力提高审判效果。一是积极进行裁判规则研究,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规律,提高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判、执行技能。深入学习和领会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审判、执行相关理论,正确适用刑法和相关解释、意见等,强化业务培训,组织辖区从事相关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全覆盖式轮训。二是努力统一裁判尺度。从判决生效的案件中选取5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提取裁判指引,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提高案件审判、执行质量。三是建立定期研判会商制度,针对辖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及时梳理、研判违法犯罪的新态势、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虚假购物、恋爱交友类诈骗多发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提示,针对信用卡类、网络贷款类、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审理情况及时与金融、市场监管行业沟通,指导行业监管主体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三)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确保全方位全链条打击。一是引导法院干警、家属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的安装使用,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从源头上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二是依法公开审理,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及时公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群众识别诈骗手段,提高防骗反骗法律意识,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三是与“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相结合,组织干警参加反诈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单位、进高校、进网络“六进”活动,现场就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为群众答疑解惑,增强群众的反诈意识。
预防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步,全市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审判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审判社会效果。二是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多元共治新格局。三是强化电信网络诈骗审判公众参与,力争实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为建设“平安滨州”、“法治滨州”贡献法院智慧、法院力量。
滨州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涉疫情诈骗案(虚假购物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利用他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群中发布有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刘某在微信群内看见该虚假信息后,添加王某微信,表示要购买口罩,王某谎称可出售口罩1000只,单价4元每只,并冒用他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取得刘某信任。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4000元后,王某便将其微信加入黑名单。
【裁判结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滨州市审判的首起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因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本案自立案到宣判,历时仅5天,并由法院院长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理,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传递了滨州市法院系统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心。本案中,法院还为辩护人提供在线阅卷服务,与看守所联系远程开庭,充分展现了滨州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案例二:赵某滨等八人虚假博彩诈骗案(恋爱交友类)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滨伙同被告人郑某辉,在网络上通过办理微粒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管某等24人,共计76800元。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滨伙同被告人康某发、许某鑫、赵某峰、郑某辉等人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多个小区搭建作案窝点,通过操控“澳门新葡京”等虚假博彩网站后台,购买微信号,充值开通婚恋网站会员,在婚恋网站添加被害人陈某等9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在其操控的博彩网站上投资,以此手段骗取资金。经查,赵某滨、康某发参与实施诈骗9起,共计854662元,许某鑫、赵某峰参与实施诈骗7起,共计576255元。
【裁判结果】
惠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滨、康某发、许某鑫、赵某峰等8人犯诈骗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财产刑罚。该案康某发等人上诉后,滨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三:崔某前、马某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信用卡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崔某前、马某卫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仍共谋办理并向他人出售银行卡。被告人崔某前先行与收卡人取得联系,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德州银行等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被告人马某卫得知后,亦在建设银行、德州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实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二被告人共同去济南将以自己名字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中,马某卫与对方交易,将其两人的银行卡一并交予收卡人,并将对方给予的现金分给崔某前3500元。二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崔某前、马某卫出售的银行卡结算金额分别为1128919.83元、2138932.03元。
【裁判结果】
无棣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崔某前、马某卫的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明知只需要被告人明知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是概况性犯罪即可,不苛求其明知到具体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故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应严厉打击,从而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量。
案例四:黄某甲等八人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案(身份冒充类+虚构事实类)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预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黄某甲为实施诈骗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又联系被告人黄某乙租房子并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手机卡。殷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办理公司账户银行卡出售给黄某甲。同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打通邹平某公司财务人员邱某某电话,以要给该公司转款为由索要了邱某某的QQ号,并建立临时会话群。后谢某某冒充该公司老板进入会话群,以给其他公司支付货款为由要求邱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473000元。随即,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被告人江某洗钱。分两次向指定账户转款242900元,殷某某通过ATM机转账、取现等方式将229999元占为己有。黄某甲将扣除相应手续费后的赃款与谢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瓜分。
【裁判结果】
案件由邹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以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黄某乙、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陈某某、殷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到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00000元,责令退赔472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且一般较为隐蔽,呈专业化、团体化。本案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QQ聊天、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典型、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本案审理,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威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该案的判决也对人民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人民群众警惕此类诈骗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彭某利等四人虚构事实通过“民族资产解冻诈骗项目”实施电信诈骗一案(虚构事实类+民族资产解冻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利通过持有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机关文件,发起“城乡结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指使被告人杨某海等人通过微信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以此手段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城乡结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诈骗部某、王某某等共44494人,涉案资金800907元;通过“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诈骗任某1、任某2等共12937人,涉案资金234625元;通过“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诈骗宋某某、刘某某等共29076人,涉案资金644402元;彭某利通过组织领导“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诈骗尤某1、尤某2等共139人,涉案资金1526401元。
2020年4月份,彭某利分别将诈骗所得512550元资金转入“韦某某”尾号9745中国银行账户内,将500000元资金转入“余某某”尾号3005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欧阳某龙实际持有“韦某某”、“余某某”银行账户并多次指使被告人赵某炜套现、取现。
彭某利、杨某海、欧阳某龙、赵某炜通过“民族资产解冻诈骗项目”实施电信诈骗,彭某利涉案金额共计3206335元,杨某海涉案金额共计1679934元,欧阳某龙涉案金额共计1095896元,赵某炜涉案金额共计1093300元。
【裁判结果】
惠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利、杨某海、欧阳某龙、赵某炜犯诈骗罪判处十四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财产刑罚。4人上诉后,滨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民族资产解冻”手段实施诈骗犯罪的发案率逐渐下滑,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工具进行传播。本案中,各被告人就是通过微信向全国传播,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来骗取他人财物。这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使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加之缴纳费用不多,同时一些老年人或生活条件不太好的人员,报有侥幸心理,盲目跟投,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此类案件,部分受害人虽然个人损失不大,但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应严厉打击。(何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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