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假离婚,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常见的假离婚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买房,一种是躲债。我身边只要是买过二套房的朋友,无一例外的被房产销售员劝说要么假离婚,要么办一个假的离婚证。办理假的离婚证涉及到刑事方面的巨大风险,所以现在更多的人采取的方式是假离婚。
假离婚到底有什么风险呢,最大的风险是假戏真做!人财两空。让我们来看一篇判决书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位于北市区烟草路一号路以北,盘龙江以东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位于昆明市尚义街万寿巷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位于曲靖市翠峰路东侧,南宁西路南侧绅园大厦XXY、XYY号房屋归被告所有,上述房屋的未结房款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3、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4、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5、个人物品归本人所有。双方承租的位于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新迎苑X栋Y单元Z号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归被告,协议还对子女抚养作出了约定。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假离婚,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故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撤销原、被告2014年7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位于北市区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剩余贷款;三、位于曲靖市翠峰路东侧绅园大厦六楼XYY房归原告所有,XXY房归被告所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理由1、上诉人不知道被上诉人有真离婚意愿。2014年8月中旬被上诉人开始私自挂网出售家中房屋后,上诉人才发现被上诉人举动异常,并查出被上诉人已经多次与他人在昆明市金泉大酒店开房同居的事实,这时被上诉人也才将自己真实的离婚意图正式告诉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出售房屋的事实,上诉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本没有什么矛盾,被上诉人做律师后收入高了些,也对物质有了更多的欲望,但也并没有表现出嫌弃上诉人收入不高而要离婚,因此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为暂时逃避债务办假离婚的方法并没有什么警觉。
2、从《离婚协议》可以看出离婚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四套住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其中包括一套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一套上诉人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单位团购房,和两套曲靖的房屋。这样的协议显然不是真实的,债权全是被上诉人的,债务全是上诉人的,若不是受到被上诉人的欺骗得到复婚的许诺,上诉人再愚钝也不会签字的。首先,所有住房都归女方是一个很不正常的情形,因为上诉人在婚姻中没有任何过错,即便双方有矛盾有离婚意图,上诉人也至少会为自己留个50来平米的小房子作为后半生安身之所。其次,上诉人不仅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财产,而且还留下了六十余万元的债务,离婚协议如不撤销就意味着所有的房屋和财产都归女方,上诉人还要为被上诉人的房屋偿还贷款,为其归还借款直至终老。
3、“离婚协议”是在被上诉人欺诈上诉人的情况下做出。2013年9月被上诉人说要投资用钱,让上诉人将其名下的昆明市尚义街寿巷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抵押,贷出50万元,钱汇入被上诉人账号。之后被上诉人称上述50万元钱款和上诉人父母给双方买车的20万元共70万元人民币都在投资后遇到风险无法偿还贷款。被上诉人称如果双方办假离婚,财产都协议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后就可以不归还欠款,并承诺等到债权人不再追要欠款后双方再复婚,期间也可以共同生活在租住的房屋中,且债权人并不知道该房屋确切地址也就不可能知道双方还一同生活系假离婚,上诉人信以为真在被上诉人的欺骗下一同去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上诉人在原审提交了与上述事实相关的所有证据。
4、离婚协议处置的并非全是夫妻共同财产。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的房屋首付全部是由上诉人父母支付的,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处置是不合法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尚义街寿巷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系上诉人的婚前财产,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就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达成的协议,婚前财产并不应在其列。
5、本案中两人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上诉人依然继续负担家庭生活的支出,以及一份完全不合正常逻辑的一边倒的离婚协议就能够充分证明离婚协议是不真实的,是在被欺诈的情形下完成的。另,本离婚协议也算得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足以予以撤销的。本离婚协议中被上诉人得到了所有四套房产以及所有财产和债权,上诉人得到的却是所有的高达六十余万的债务,这难道是公平的吗。上诉人在婚姻中没有任何过错,本也不希望真离婚,这难道不是重大误解吗。本案中一方获得所有财产而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的协议无疑属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而可以被依法撤销。
6、夫妻共同财产应被重新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下共同的大部分财产事实上都和上诉人的父母有关,在财产重新分割时也应该考虑到老人的相应权益。本案价值最高的金江小区X幢X单元X层X室的房屋首付全是上诉人父母支出的,位于尚义街万寿巷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系上诉人的婚前财产,本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离婚中进行分割。被上诉人名下的其它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财产也应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撤销双方于2014年7月7日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予以证明,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有效,并无变更或撤销事由,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假离婚,但婚姻状况系以婚姻登记机关所登记内容为准,经审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登记,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法律评析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都是有法律知识的人士,原告通过了司法考试,被告是律师。原告所陈诉的理由真假无法判断,但是从结果上看,这个离婚协议是明显不公平的。通过离婚协议,原告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和父母的财产全部给了被告,自己得到了六十多万的债务。不仅丢了自己的婚前财产,还丢了父母出资的房产,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权也分文未得,可以说是人财两空。这个结果通过两级审判都没有任何改变。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如下:
1、离婚无真假,所有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夫妻都是真离婚。
2、举证困难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法,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才允许变更。而假离婚协议通常是夫妻两人私下口头约定的,基本不会留下任何证据。
3、婚姻自由,没人能强迫谁复婚
离异期间,一方就是真正的自由身了,所做的行为都是单身人士所为,谈不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即便对方跟别人结婚你也没办法从法律上谴责他,单单从道德义务上谴责对方也无济于事。
对方这期间如果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也无从约束。
解决办法1、最简单的就是不假离婚
爱情和婚姻很宝贵,不要为了眼前的巨大经济利益而牺牲您的岁月静好。
2、重视离婚协议
如果您是为了买二套房假离婚,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把另一个人的指标腾出来。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房产如果归一方所有,得了房产的一方,要约定一个赔偿金额,作为给对方的对价,这个对价也要清楚明白的写进离婚协议。
3、保留证据
如果是为了躲债,无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那也可以另外签署一份协议,虽然不能约定达到一定条件必须复婚,但是可以在协议中写明离婚协议的签署目的,以及一方反悔的财产处理方案。
4、及时复婚
5、及时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满的,应当在一年内起诉撤销。
婚姻是神圣的,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破坏婚姻的幸福,万一万不得已必须假离婚,也要事前想好万一假戏真做怎么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章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