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
1.大家好,我是上海周律师。上次讲了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的享有者或者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承租人,一类是同住人。今天详细谈一下什么叫同住人。
2.根据有关部门的解答,同住人也就是共同居住人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首先明确同住人是公有住房中间的特殊的概念,也就是公房专有的概念在私房、在产权房中间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同住人实际上是指在征收拆迁的许可证合法之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有本市的常住户口,而且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无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这样一类人,这个叫同住人。
3.注意在本市无住房不是外省市,外省市有住房没关系,但是本市无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属于困难的也算同住人,这个一定要注意。
4.处有房的人均居住面积要不足法定的最低标准,一般是人均二十二平方米,也就是如果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住房是人均建筑面积是以家庭为单位,就附近所在的家庭成员为单位,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二十二平方米的,尽管有他处有住房,这个时候也不算他处有房,也属于被拆迁房屋里面的同住人之类。
5.今天就到这里,仅供参考,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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