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斌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新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号(2020)沪民申410号
基本案情刘某斌诉称:系该小区第一批业主,自2002年起原告在小区内一直有两个固定车位。2016年3月26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预先通知,告知鉴于小区停车问题,经过业主沟通会及业主建议,业主委员会起草了《机动车停放规约》,并将在小区主出入口公告栏、小区微信公众号公示。
《机动车停放规约》第七条规定:
2016年6月18日,环龙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会议记录》,其中附件二公布了表决票送达情况及讨论事项的表决结果。其中,《机动车停放规约》投票结果为:
同意票109票(专有部分建筑面积13745.50平方米),反对票4票,弃权票2票,废票9票,未参与表决计入已决多数212票(专有建筑面积23720.625平方米)。同意票总数占95.54%。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95.07%。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
2017年3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新纪园小区业主大通过《关于调整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的决定》,规定每户承租的首个停车位管理费每月每车位人民币为125元。
刘某斌认为:其系小区第一批业主,自2002年起原告在小区内一直有两个固定车位,业主对车位的优先占用有持续的先占性,非经法定事由不可以剥夺。《机动车停放规约》第七条收费违法,应适用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没有依据,将第二、第三辆车增加费用,变相提高了物业费用。
法院裁判观点一、系争《机动车停放规约》不存在程序违法。系争《机动车停放规约》经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原告主张应由小区内承租两个以上车位的户主过半数通过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停放规约》的表决过程符合小区议事规则。
二、刘某斌主张的停车位置非其专属车位,应纳入小区车位合理调配范围内,涉案《机动车停放规约》通过阶梯式定价分配稀缺的停车位资源,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对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其使用应当服从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在自有车辆保有量不断上升的今天,车位已经成为住宅小区的重要资源,在年代久远、车位与住户数量配比较低的小区,甚至成为稀缺资源。《机动车停放规约》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即确保了每户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又抑制了部分过高的停车需要,即体现了小区业主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小结停车难是目前普遍性的小区治理难题,环龙业委会小区通过阶梯制定价的自治管理方式,适度抑制停车需要,而不是任由小区车辆无序增长、无序停放,符合小区安全、有序管理的价值追求,本案中虽然刘某斌对其第二辆车需要付出更大的停车成本,但小区有序、安全的管理是惠及所有业主的。规约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全体业主,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故涉讼的《机动车停放规约》通过阶梯式定价分配稀缺的停车位资源,既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又体现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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