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16日,宿迁御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豪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御豪公司无可供处置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御豪公司破产并终结御豪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经御豪公司管理人审查认定,未发现御豪公司存在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苏13破4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人王海洋等2名债权人对御豪公司共计享有81656.04元债权。现御豪公司不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应认定御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御豪公司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条件,应依法宣告御豪公司破产。
同时因御豪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予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御豪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除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宿迁御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宿迁御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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